為切實加強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質,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實行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隨地吐痰、吐檳榔渣、口香糖、亂扔垃圾、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行為,違者責令立即改正並當場處50元罰款,拒不清除、態度惡劣的,處200元罰款;亂貼小廣告的,一律停機限期改正,處200元罰款。
  二、嚴禁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規定。凡不履行責任的,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嚴禁店外經營、作業,違者依法查封、扣押經營工具和物品,處2000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擅自從事擺攤經營、兜售、攬工活動,違者依法查封、扣押經營工具和物品,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五、嚴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違者賠償損失,處2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占道設置踏步、戶外宣傳點等設施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採取鎖定車輪、拖離現場等措施,處100元罰款,非機動車不按規定擺放的,處50元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隨意傾倒、灑漏、堆放、處置建築垃圾,違者依法查封、扣押違規車輛,限時改正,依法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嚴禁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運輸散裝、流體貨物上路,撒漏飛揚的,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
  七、嚴禁建設工地未按規定圍擋作業,違者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嚴禁車輛出入工地污染道路,違者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
  八、嚴禁擅自搭建建(構)築物,違者一律依法拆除,並依法追究施工單位、個人責任。
  九、嚴禁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者一律依法拆除,並處2000元罰款;嚴禁違規設置戶外招牌,違者一律依法拆除,並處200元罰款。
  十、嚴禁擅自砍伐樹木、損傷園林綠化設施,不得侵占綠地,違者賠償損失,依法處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凡阻礙、妨害本通告實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8日  (原標題:長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關於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的通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gslsnmoeyx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