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7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嘉獎見義勇是對這種正能量的認可與激勵,正因如此很多人認為嘉獎不應有期限。但是有的人卻因為錯過了30天的申請時限,與“見義勇為”稱號錯別了六年。
  北京市民李樹行在2007年10月輓救了兩名群眾的生命。因為沒有聲張,李樹行直到當年11月中旬才向石景山區民政局提出申請,而此時已經過了30天的申請時限,無法獲得獎勵。2013年11月,李樹行向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寫信修改這一條款。都說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李樹行的建議非常重視併進行了研究。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宣佈,從8月1號起開始實施《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廢止了30個工作日申請時限的條款。   (原標題:市民錯過30天申請時限 與“見義勇為”稱號錯別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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